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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66节(3/4)

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银行对外贷款设定担保时负有对抵押行审慎审查的义务。

被上诉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机构,明知抵押(车位)在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他人权利,却没有一步调查,只听开发商一面之词就了调查文件,你们真的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吗?”男法官

老律师被法官说的心中不,但那又如何,只能忍着,他的老脸已经练的火不侵。但是他旁的小律师的脸却有些不自然,她觉法官在针对他们。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购买车位时,车位上已经存在在先的抵押权,即上诉人购买车位的行为属于抵押权利存续期间的买卖行为。

上诉人明知车位上存在抵押权仍然购买,其应当知存在不能过的风险,即使案涉车位买卖时尚未抵押给被上诉人,也存在“一个车位卖两次”或者再次被抵押给第三人的风险。

所以不被上诉人是否行了一步的调查,上诉人都是有过错的。”老律师开动脑终于想到了怼法官的方式,当然这怼是变相的,他不敢直怼,因为人家说的对,银行确实存在失误。

“被上诉人,你们说上诉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买卖车位,抵押权人是谁?”男法官问

“抵押权人是个个人,名字在一审的案卷中有记载,我不记得了。”老律师

“上诉人你们知这事吗?”男法官看向方轶。

“本案一审不是我代理的,我在调阅案卷时见过,上诉人在购买车位时,车位上确实存在抵押权,但是该抵押权在上诉人购买车位后,注销了。上诉人认为,已经注销的抵押权不构成车位过的障碍。”方轶

“被上诉人,是这样吗?”男法官问

“是的,被上诉人在行抵押前,此前车位上的抵押注销了。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上诉人的过错。”老律师揪着这一不放。

“之前的抵押权人与你们有关系吗?”男法官问

“没有关系。”老律师

“既然与本案无关,你们以此来主张上诉人存在过错的法律依据何在?”男法官问

老律师哑火了。他旁的小姑娘觉得太憋屈了想争辩两句,却比老律师拦住了。老律师知这么争辩没有任何意义。

他在想怎么回去跟银行的人代,因为之前的抵押尽到是他们律所派人跟着银行的人一起的,如果这案败诉是因为尽调的问题,恐怕以后律所想再跟银行合作就难了,搞不好自己的业务也会受影响。

坐在对面上诉人席位上的方轶,此时心情很好,但是他也不敢掉以轻心,因为他曾听在京城当律师的同学说过,法官在法上训斥或者追着一方没死带活的问问题,甚至刨刨到祖坟上,都不能代表法官就一定会判另一方赢。

有可能只是对方某一句话怒了法官,或者当天早上法官跟媳妇吵架了,想发下,又或者是想明白某些问题而已。总之法官的心,似海,很多时候猜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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