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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77节(3/3)

人:“现在行法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欧杰,男,居民份证号码……

本案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杰涉嫌通肇事罪,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六月九日晚十时许,欧杰饮酒后驾驶一辆哈雷牌托车,载着朱琳在市区内超速行使。当行至火车站前十字路时,欧作不当,致使哈雷托车撞到路旁的一棵大树上,被告人欧杰和朱琳均受伤,哈雷托车受损严重。后被告人欧杰和朱琳被赶来的妖二零送往人民医院救治。

事发当日,公安人员在医院对被告人欧杰提取血样本。经鉴定,欧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朱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欧杰血量为10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哈雷牌托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鉴定报告;

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杰的行为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欧杰从轻罚,判刑期二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完毕。”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胖法官看向欧杰。

“听清楚了,我有异议,我不是通肇事罪。”欧杰的声音在颤抖。

之前在医院时,欧杰与方轶讨论过案情,方轶认为他本不构成通肇事罪。对于欧杰来说,如果不构成通肇事罪,他就不用吃牢饭,这是他梦寐以求的,所以他选择了相信方轶。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胖法官问

“需要询问。”检察员:“被告人欧杰,你在事发时是否取得了托车驾驶证?”

“没有,没有取得。”欧

这是不争的事实,即便他不承认检察院也能调查来,而且他相信检察院已经调过自己的相关信息了。他没必要撒谎。

“询问完毕。”检察员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胖法官看向方轶

“需要。”方轶看向孙连鹏:“被告人欧杰,从你的份信息来看,事发时你刚满十八周岁,对不对?”

“对,我在事发前几日过的生日。”欧

“你在驾驶托车前,喝了多少酒,是什么酒?”方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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