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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268节(3/3)

后来我和赵律师商讨案情,分歧大的,就琢磨着找您请教下。”律师看向正在翻看案卷的方轶,解释

“你们怎么想?”片刻后,方轶抬看向坐在对面的赵律师和律师。

“我是这么想的,本案中的二被告虽然构成抢劫罪,但是属于犯罪中止,因为租司机将车开所后,二人主动放弃了抢劫。

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罚。所以虽然二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但是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应该免除罚。”律师

“我不同意律师的意见,我认为本案中二被告构成抢劫罪,但是属于犯罪预备。理由是:

一、二被告在上租车前就已经制定了抢劫计划,所以在主观上被告人是以抢劫为目的租用的租车,有犯罪的目的

二、二被告客观上准备了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实施了准备工或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二被告人并非是自动放弃,而是在继续寻找下手时机之时,被租车司机察觉,租车冲了派所,司机报警,才使二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施。”赵律师

“方律师,您这么想?”律师问

“我说下我的意见,供你们参考。

首先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理由除了刚才赵律师说的那两条外,还有以下两条:

第一,被告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应该属于犯罪预备。就抢劫罪而言,我认为,只有行为人已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钱财,才能视为犯罪‘着手’。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并非于自愿。这是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中的犯罪中止的本区别。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是在可以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着手犯罪。

无论是以上哪情形,行为人均必须是主观上自愿主动放弃,而不是因外原因被迫放弃。

在本案中,被告人共同策划抢劫租车,并准备了刀、绳等作案工,选定了抢劫目标,并将租车诱骗至预定地,但这一切都是为了实施抢劫准备,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犯罪,租车司机也不知他们要实施抢劫行为。

两被告人未着手实施抢劫,并非是因为他们良心发现,主动放弃犯罪行为,而是由于时机不够成熟。后来因为租车司机警觉、报案,从而导致了被告人的行为被迫停顿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方轶

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罚或者免除罚。

本案中,被告人对租车司机未造成任何损害,是不是可以争取减轻或者免除罚?”赵律师问

他觉得方轶说的有理,不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预备,最终的结果都要落在罚上。

第574章 男人娘起来,本没女人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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