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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273节(4/4)

院,结果法院认定我跟他之间签的买卖合同有效。

我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最终导致我不能偿还贷款,我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余三不愧是从底层起来的,在社会上混了这么多年,坐在法上一不怵,表现的很从容,当然有些话是他听方轶说的。

“下面由上诉人的辩护人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

“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从在案证据来看,上诉人余三在贷款之时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贷款手续全符合信用社的要求,合法合规。

虽然有分贷款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还有分贷款未用在贷款用途上,但这也仅仅是违反约定,实际上贷款都用在了企业的经营上,不存在挥霍或者私吞等非法占有的情况。后来因为经营问题导致上诉人无力偿还贷款,为了还债才将抵押卖掉。

综合全案来看,信用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作为专业的金机构,信用社的业务人员平不,从而导致在签署完贷款抵押合同后并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据《权法》(目前《权法》已经被《民法典》取代)的规定,双方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如主张享有抵押权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故信用社无法实现抵押权不应全归责于上诉人。

如果上述抵押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随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收回,不会造成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

上诉人余三在转让抵押后,实际上也采取了诉讼的手段将抵押收回,由此可见,本案的起因系抵押权未设立导致信用社贷款无法收回,上诉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发表完上诉意见后看向法官。

“上诉人余三,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

“有异议,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都有异议,我本就没有骗贷款,都是信用社的放贷员给我的主意,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说这样可以给我放贷款,保证我的资金需求。

贷款我都用到公司运营上了,我一分钱没拿,不信你们可以查账,一审时也查过账目,没有问题……”余三底气十足的发表着意见。看那意思他比法官和检察员的底气还足。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行发问。”审判长停下手中的笔,看向公诉人席。

“上诉人余三,你与信用社签署抵押合同,办理贷款后,是什么原因导致信用社未能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有合法的产权证吗?”检察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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