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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281节(2/4)

自始至终,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搞钱,其回到家中并不存在杀人目的,现有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杀人的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

从被告人准备去自家超市搞钱,到后来重伤被害人后,抢劫家共有钱财的前后行为可以看,被告人的目的在于抢劫自家超市,而不是为了杀人,殴打被害人只是为了方便实施抢劫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唐仁国在凌晨自家超市的休息间行抢劫,看起来似乎符合上述指导意见的‘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从公诉人提供的案发现场照片来看,小超市的休息间实际上不是生活区,只是临时支了一张单人床供超市老板唐明休息使用,大分面积被货占用,实际上是仓库,是超市的一分。因此本案不属于抢劫。

因此,对于被告人唐仁国超市休息间对被害人唐明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

本案中,被告人唐仁国伙同江三复(黄)到自家经营的超市搞钱,在实施搞钱(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搞钱。

,行为人为劫取财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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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唐仁国与唐明属于共同生活的家成员,无论其父亲唐明的休息场所是否得到唐明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仁国在案发之日,伙同他人为了搞钱(抢劫)来到自己超市,此后因索要钱财被拒,与被害人唐明发生角,将被害人打成重伤,随后抢得五万三千八百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从传统德观念来看,无论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均不构成非法侵住宅罪。

二、被告人唐仁国超市休息间抢劫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抢劫’。

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抢劫’。

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本案被告人唐仁国犯罪后主动来到公安机关,并在被讯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故唐仁国的行为构成投案自首。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定为抢劫罪。

辩护人认为,唐仁国已满十八周岁,是成年人,有独立生活能力,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未分家析产,唐仁国作为与唐明共同生活的家成员也曾对家有贡献,因此家财产应认定为被告人唐仁国与父母的共同共有财产。不应认定为唐明夫妻的共同财产。

对于分用于经营、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抢劫’。

据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关于抢劫犯罪分加重罚情节的认定,对于分时间从事经营、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内抢劫或者以购等为名骗开房门内抢劫的,应认定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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