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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三年。完毕。”女检察员底气十足的说
。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员看向方轶。
“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杜孝生的行为虽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但鉴于双方系夫妻关系,虽然双方
情不睦,但未发展到必须离婚的程度,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人杜孝生与被害人邓琼英之间的婚姻关系一直
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在案发前,虽然被害人向被告人提
过离婚,但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提
离婚。
因此,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人与被害人仍是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对房事的承诺仍然有效。因此杜孝生的行为不构成
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
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在一般的
罪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
罪的必备法律要件。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
发生x关系时,未必都经过了妻
的同意,这与构成
罪的违背妇女意志,
行发生x关系
有本质的区别。
据《婚姻法》的规定,自男女双方在民政
门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之日起,双方之间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
关系。
同居和房事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是对x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间是不存在丈夫对妻
x权利自由的侵犯的。
换句话说,即便妻
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劈
,依然构成对夫妻间合法婚姻的侵犯。
如果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已经
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
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
行与其发生关系,则有可能构成
罪。
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稳定的存在,双方虽然
情不和,曾商议过离婚事宜,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双方的离婚意愿并不是那么
烈。双方家
对双方的离婚也持否定态度。
在本案被害人赌气回娘家期间,被告人(丈夫)不顾被害人(妻
)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其
行发生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也就不能构成
罪。完毕!”方轶说
。
……
第637章 当事者迷
近一个小时后,方轶走
法院大门,李三才和杜家人快步围了过来。
“方律师,咋样?”大姨

的看着方轶,心情忐忑的问
。
一旁的李三才等人虽然没有说话,但是一个个抻着脖
,支棱着耳朵,
神中却充满了期盼。
“法院当
宣判,杜孝生不构成
罪,今天就能回家了。”方轶微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