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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299节(3/4)

在会见中,许辩称自己未参与案发当晚的盗窃,案发当晚他一直在朋友时大礼家喝酒。

会见结束后,郭文直将许明约到茶馆,告诉他许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最后一次盗窃,该次盗窃成立与否关系到对许的量刑(盗窃罪数额标准:“数额大”的标准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较大”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因为省内没有特殊规定,所以数额大的起为三万元,而许的盗窃数额正好卡在线上),如果时大礼能面作证则最后一次盗窃不能成立,盗窃数额在三万元以下,法院只能认定许盗窃数额较大,判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否则许很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郭文直让许明去找时大礼,看看后者是否愿意作证。

明一听弟弟的刑期能减少这么多,当天便将时大礼叫到了自己家中。随后许明又怕自己不专业,时大礼的证人证言不规范,又将郭文直请到了家里。

郭文直向时大礼介绍了从诉讼材料上得知的许盗窃、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以及会见许的情况。同时,他告诉时大礼,如能时大礼给许作证,可以减轻许的罪责,让许少蹲好几年大牢。时大礼碍于情面同意了郭文直和许明的要求。

随后,郭文直以只要时大礼回答“是”或“不是”的形式,对李行诱导式询问,并制成一份案发之时许与时大礼在一起喝酒,许无盗窃作案时间的调查材料。

郭文直故意将调查人写成郭文直和律师助理两人,调查地写的是时大礼家,并嘱咐时大礼如有人问起调查情况,就说是郭文直和律师助理两人在时家调查的。

此后,许盗窃案行了公开开审理,在审中,许推翻了原先的供述,辩称自己当晚与时大礼在一起喝酒,未作案。

查案件事实,审判长宣布休

此后,许盗窃案的公诉人、法院主审法官与郭文直一起找时大礼调查取证,时大礼的所说与之前的证言一致。

第644章 明修栈暗度陈仓

两日后,郭文直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许,郭文直将时大礼的证词内容告诉了他。

三月份中旬,许盗窃案继续开审理。许在得知时大礼的证言内容后,继续持之前开时所作的翻供,其翻供陈述与时大礼的证言大差不差。

但是一审时的合议三位法官经过评议后,并未采纳时大礼的证言,对许行了当宣判。

此后,许不服判决,提上诉。

二审期间,许的同伙在外省被抓,其供述了与许共同盗窃厂内王八铁的过程。公安机关找到时大礼实情况,时大礼扛不住压力,最后将作证的情况说了一遍,将全责任都推给了许明和郭文直上。

随后公安机关传唤许明和郭文直,许明见事情败,只说当时是自己请律师过去找时大礼询问的案情,其他的一概不认,并没有落井下石,将锅甩给郭文直。

随后案被移送去了检察院,检察院指控郭文直犯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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