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律师本se 第360节(3/3)

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应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对被告人罚,应免除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对手表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

第一,被害人将价值如此大的手表随便放在桌上,与香烟和打火机放在一起,使沙丛丛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

第二,被告人沙丛丛归案后,在历次讯问中,始终不能准确说该表的品牌、型号等特征,而且一直认为该表只值千元左右。这表明其对名表确实一无所知,也不关心该表的实际价值。

第三,被告人沙丛丛将手表带回家后,既没有上逃走、也没有将手表理掉,只是放在了不带锁的屉里,这说明被告人对该表的实际价值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被告人知该表的实际价值,是不可能不妥善存放的。

第四,被害人在给被告人打电话询问手表的过程中,始终未说手表的实际价值,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表示手表并不值钱,愿拿一千元作为奖励,拿回手表。

以上情况,加了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的误认。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确实没有认识到手表的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的故意内容,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大’财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对手表价值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不应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财数额承担犯罪的责任。

二、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罚。

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罚。

鉴于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且所盗手表已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沙丛丛免予刑事罚。完毕。”方轶读完了刚刚修改过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

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否则,在案件中被告人均可以自称对所盗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以此来规避或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及案发时现场的情况不能认定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认识错误。应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定罪量刑。完毕。”检察员回应。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被告人是否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从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其行为前后的表现来综合分析。

本案被告人沙丛丛生于本地县下面的自然村,其家条件不好,从没有见过如此昂贵的手表,既不知也没听说过此类名贵手表。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