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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改判吗?”
“您弟弟向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以自己的房产抵押,您弟弟到底有没有房产?”方轶看向刘小
。
“他哪有房产抵押啊!这么大的人了,要是有房早就娶媳妇了,还至于一天到晚的去赌?没有,他绝对没有房产。”刘小
晃着脑袋回
。
“方律师,一审时检察院认为,刘小民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行书写借条并无报酬帮被害人讨务,系采用暴力手段
迫他人
易,且情节严重,刘小民的行为构成
迫
易罪。您说二审法院有没有可能改判刘小民
迫
易罪?”李明博问
。
这也是之前刘小
问过李明博的问题,现在他当面提
来就是想让刘小
听听方律师是怎么解释的,是否与自己解释的不一样。
“我不这么认为。被告人刘小民主观上
本不
有
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
易行为,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刘小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方轶想了想回复
。
“为什么?”刘小
问
。
“
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迫
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
买
卖商品、
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三
:
第一,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迫他人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
迫他人以非正常的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
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迫
易罪与抢劫罪在构成条件上有一定的重叠,这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均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和人
权益。所以有时候在司法实践中,两罪不是太好区分……”方轶的话尚未说完,刘小
开
了。
“方律师,您说的太专业,我听的不是太懂。区不区分的,我不关心。您能否说的直白
。”刘小
一脸懵
的问
。
“这么说吧,本案中,被告人刘小民将被害人韦选骗到小旅店,当场使用暴力手段,
行向被害人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并
迫韦选当场筹借
分款项。
虽然刘小民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韦选讨债,形式上有一定
易
质,但并不符合
迫
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
迫
易罪,反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我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三:
第一,借款行为不属于
迫
易罪中的‘
易’行为。
迫
易肯定要以存在‘
易’为前提条件。
迫
易罪中的‘
易’是指买卖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借款既不是买卖商品,也不是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属于该罪所指的‘
易’。没有
易行为,自然谈不上
迫
易。
刘女士,我这么说您是否认可?”方轶说完看向刘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