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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430节(4/4)

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对公正审判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来说:

一、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往往从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活动中会了解到与侦查活动有关的秘密,而律师绝对不得、传播或公开任何涉及侦查秘密的事项。

如果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接受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利用或侦查秘密(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项)的空间会一步加大,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很难避免串通的嫌疑,甚至可能在委托的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利益输送,从而不正当地侵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律师严格保守了执业过程中获取的秘密,也有违反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之嫌。

本案中,您弟弟的辩护律师赵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嫌疑人(钟维灿和罗述)的委托后,罗述被取保候审并释放,而您弟弟却被批捕,关键是这两个人的利益是冲突的,这里面有没有问题,不好说。

刚才看判决书时我还纳闷呢,为什么在一审和二审阶段,这位赵律师作为您弟弟钟维灿的辩护人,就罗述和钟维灿的行为问题,会提了与您弟弟的另外一名辩护律师的意见相冲突的辩护意见。

一般来说,同一被告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在开前应该沟通好辩护方案,不应该现冲突的情况,因为这对被告人是极其不利的。

听您这么一说,可能问题就在这。”方轶说

“有吗?在哪?我怎么没看到?”钟维成一脸的惊讶,瞪着大看向方轶。

方轶将一、二审判决书中的分辩护意见用铅笔画了下,递了过去。

“我曹tmd,您要是不说,我还真看不来,还有这事!”钟维成挠着大秃脑袋爆了一句

“这位赵律师先后两次提供的法律服务都是站在另一位犯罪嫌疑人对立的角度,甚至站在追诉者的角度,大大降低了辩护的分量和力度,不仅不能尽到律师应尽的辩护责任,反而因为律师的介使您弟弟钟维灿陷更加不利的境地。

因此,您弟弟钟维灿所得到的仅仅是一名义上的帮助,实际上其利益不仅得不到维护,还可能因此承担不利的后果,本质上是您弟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二、这位赵律师的行为可能会扰司法机关查明事实真相的正常活动。

本案中,钟维灿本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除供述罗述参与了钟维灿贩卖独品的事实(该事实检察机关未起诉)外,均没供述罗述参与本案起诉的事实。

钟维灿只是提到其贩毒是受“五爷”指使,而到了一、二审,钟维灿供称“五爷”就是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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