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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是指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而不应等同于犯罪。
其次,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明确表述为‘他人犯罪活动’而非‘他人犯罪’。
在上述解释中没有对‘犯罪活动’作明确规定,但是这
表述已经
现了立法的取向,即此
的‘犯罪活动’并不等于实际的‘犯罪’,这与‘活动’本
的
义也是一致的。
最后,《最
人民法院关于
理自首和立功若

问题的意见》,以列举的形式解释了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立功中如何认定他人‘构成犯罪’。
该意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这里的‘构成犯罪’应从形式上理解,是指行为
有社会危害
,
备了某
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至于该行为因主
不
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被赦免、被告人死亡等原因而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的,不影响对立功的认定。
虽然该意见第六条只规定了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立功,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其规定,对‘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
行认定。”方轶解释
。
“嗯,方律师,您刚才说的《最
人民法院关于
理自首和立功若

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检举、揭发立功以及协助抓获立功中,被检举人、被抓获人的行为均已实行终了,认为其行为在形式上构成犯罪是一
事后的评价,而阻止他人犯罪更多地发生在他人犯罪活动
行中,因此,我认为不能完全
用。”王检察员反驳
。
“嗯,您说的对,是不能完全
用。但是我认为可以参考适用,孔许生的行为符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立功条件。我是这么理解的:
一、‘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犯罪活动’,是指
有社会危害
,
备某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方轶一边说一边观察对面的检察员。
第951章 被他
服了!
“首先,此
的‘活动’,应是外在表现符合某
犯罪客观要件的动静形态。而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应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为基础。另外,这
‘活动’还要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有社会危害
。
其次,该‘犯罪活动’不等同于‘犯罪’,不要求该犯罪活动完全符合犯罪主客
和主客观构成要件,也不要求该行为的社会危害
必然达到刑事违法
和应受刑罚惩罚
的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