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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435节(4/4)

该是指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而不应等同于犯罪。

其次,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明确表述为‘他人犯罪活动’而非‘他人犯罪’。

在上述解释中没有对‘犯罪活动’作明确规定,但是这表述已经现了立法的取向,即此的‘犯罪活动’并不等于实际的‘犯罪’,这与‘活动’本义也是一致的。

最后,《最人民法院关于理自首和立功若问题的意见》,以列举的形式解释了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立功中如何认定他人‘构成犯罪’。

该意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这里的‘构成犯罪’应从形式上理解,是指行为有社会危害备了某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至于该行为因主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被赦免、被告人死亡等原因而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的,不影响对立功的认定。

虽然该意见第六条只规定了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立功,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其规定,对‘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行认定。”方轶解释

“嗯,方律师,您刚才说的《最人民法院关于理自首和立功若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检举、揭发立功以及协助抓获立功中,被检举人、被抓获人的行为均已实行终了,认为其行为在形式上构成犯罪是一事后的评价,而阻止他人犯罪更多地发生在他人犯罪活动行中,因此,我认为不能完全用。”王检察员反驳

“嗯,您说的对,是不能完全用。但是我认为可以参考适用,孔许生的行为符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立功条件。我是这么理解的:

一、‘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犯罪活动’,是指有社会危害备某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方轶一边说一边观察对面的检察员。

第951章 被他服了!

“首先,此的‘活动’,应是外在表现符合某犯罪客观要件的动静形态。而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应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为基础。另外,这‘活动’还要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有社会危害

其次,该‘犯罪活动’不等同于‘犯罪’,不要求该犯罪活动完全符合犯罪主客和主客观构成要件,也不要求该行为的社会危害必然达到刑事违法和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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