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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对地方产权
易市场
了不成文的“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三不”规定。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
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最
人民法院、最
人民检察院、公安
和中国证券监督
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两个通知均要求打击包括非法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
票在内的各
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拆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
份是一
不合法的产权
易方式。
赵律师,您经常
这类业务,您是否了解其他的相关规定,有没有最新规定?以后
业务,我也可以借鉴一二。”方轶非常客气的反问
。
赵律师没想到方轶会把球踢回来,其实他所知
的规定也是这些,没有什么新东西。他也是跟着同事
了两个同类的案
跑过来臭显摆,其实并没有
研究过这类问题,有
扯虎
的意思。
见众人看向自己,赵律师尬笑了两声,清了清嗓
:“方律师知
的
全面的。
嗯,我不否认被告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
有产权
易
质,但这
质并不影响认定其行为属于变相经营证券业务。所以我的意见是,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他立刻岔开了话题,表现
一副
有成竹的样
。
“方律师,您怎么看?”桂总开
了。
对于方律师刚才的回答他还是
满意的,说实话桂总对赵律师不是太喜
,究其原因是赵律师太自大了。
谦受益满招损,在哪都适用,诚不我欺!
“嗯,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虽然方轶有
烦赵律师,但是这家伙的判断是与他一致的,方轶不想让这
负面情绪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
“哦?理由呢?”桂总问
。
方轶看了
自己之前总结的理由:“我认为,
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只有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案件的情节加以认定。
我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满足了‘情节严重’的条件,而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理由是:
一、被告人设立的公司系投资公司,不
有经营证券的资格,也不
有经营产权
易业务的资格。
据《产权
易规则》,产权
易经纪机构是指
有产权
易从业资格,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产权
易的中介机构,且从事产权
易业务的人员须
有相应的经纪资格。